96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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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96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又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尚未繳納者,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