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收取之報名費、考試費免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應否負擔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稅款係由消費者負擔,故營業稅具有消費稅的性質,而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考試雖有繳交報名費,其性質並非屬消費行為,不宜負擔營業稅。
因此,日後民眾參加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等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單位所舉辦的考試,所支付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將可免除營業稅的負擔,不必繳納5﹪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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