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一定要完成合法清算程序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陳先生問:友人經營一間公司,因為經營困難而結束營業,並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是不是就已經合法清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公司是法人組織,其人格的存續,應在合法清算終結時才消滅。所謂「合法清算」是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該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確實執行了結公司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程序。至於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只是備案性質,法院所做准予備案的處分,並無實質上的確定力,公司法人仍然視為存續,公司所欠繳的稅款和負責人被限制出境部分仍不可以註銷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