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應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年度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發文日起45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自會計期間第一日起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前一日止之當期決算申報。解散、廢止日起算開始進入清算期間,公司組織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於6個月內完結,然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向法院申請展期;非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為3個月。並應於實際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該分局說,公司被合併或受破產宣告而解散之公司仍需辦理決算申報,然依規定可免辦清算申報。
該分局強調,未依限申報者,國稅局依規定可以依照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該分局呼籲,如一時疏忽未辦理決清算申報,仍可在收到繳款書繳稅期間屆滿日起算30日內,依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如能提出帳冊憑證,國稅局將會重新根據帳載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