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勞務訂單交保稅區使用可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提供勞務之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可以適用零稅率。
該所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自加值型營業稅實施以來,均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須實際出口始得適用零稅率。惟如貨物或勞務未出口,雖有外匯收入,亦無法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國外客戶。
為鼓勵營業人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提升臺灣之研發水準,並吸引外資來臺增進我國技術發展,財政部以96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函發布新令,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提供勞務之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得適用零稅率者,係以取得外匯收入為前提(申報時須檢附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否則仍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