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規定的順序如何?又限定及拋棄繼承之規定又如何?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說,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繼承順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等)。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岡山稽徵所說,配偶是與上述所列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岡山稽徵所特別提醒繼承人,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另外,繼承人如果要拋棄繼承,應該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請注意相關規定之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