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生果樹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得適用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農作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屬多年生果樹者,可適用災害損失列舉扣除,其損失金額,原則上以各縣市政府辦理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之查估標準認定之;而一般農作物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收入之減除項目,如果當年度核定無淨所得,自然就不適用該扣除額。
鑑於納稅義務人對於該扣除規定常有誤解,新化稽徵所特別加以說明,所稱多年生果樹者,如龍眼樹、荔枝樹、柚子樹等皆屬之,另外若為龍眼、荔枝、柚子等果實之損失則不適用該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