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並將註明「作廢」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申報之發票明細表上註明。
若賣方營業人已將開立錯誤之發票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者,屬買受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受人所在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受人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作廢之統一發票,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受人所在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