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出境2年以上,被戶政事務所為遷出登記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源扣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7條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稱居住者),指下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該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稱非居住者),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另依該法第二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近年由於國人喬居國外漸多,個人如出境2年以上,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20條為遷出國外之登記,該個人已屬非居住者,其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已不適用所得稅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該分局日前計查得應屬非居住者身分之個人約33人,就其91年度至95年度所得函請扣繳單位依扣繳率補扣稅款,計補徵約一千八百萬元稅額。該分局特呼籲各扣繳單位及納稅人,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居住者,以免做了錯誤的申報,日後被國稅局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