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進口成本及出口費用,剔除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從事進、出口貿易的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的購買價格列報進貨成本及實際的出口費用列報相關費用,若以非實際支付的費用虛增成本或費用,將遭剔除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指出,有部分營利事業報關進口貨物時,其貿易條件為CIF(包括成本、保險費及運費之貿易條件),其進口貨物報價已包含國際運費,若於代付國際運費時又列為進貨成本,將導致成本虛增;又於出口貨物時,其貿易條件為FOB(係指船上交貨),應無須負擔國際運費,卻又於代付國際運費時,列報為出口費用,同樣將導致營業費用虛增。
該分局最近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某家營利事業外銷出口貨物1批600多萬元,貿易條件為FOB,該營利事業又將代付的國際運費30多萬元列報運費,遭該分局以虛列費用剔除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實際之購買成本或實際負擔之運費列帳,不要取巧虛增成本、費用,以免被查獲,遭剔除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