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借款利息與租金支出 擇一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若租屋自住支付房租,爾後又另購買自用住宅而支付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二者是否均可列舉扣除?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則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因此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的申報方式,即由兩者金額較大者,擇一列舉扣除。
該分局指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提示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列舉扣除金額以30萬元為限。另外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房屋需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應在所購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例如96年5月申報95年度所得稅,應於95年12月31日前就設戶籍於該址。
而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是12萬元,申報時必須檢附以下證明:
一、租賃契約書。
二、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三、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切結於課稅年度確實居住該地,且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分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所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亦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因此,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試算全年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與租金支出扣除額相比,選擇較有利之方式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