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之員工不得兌領消費者未取走的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陳小姐問:顧客消費後未取走的發票,營業人的員工可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嗎?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或營業人的員工,未依規定將已開立之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卻據為己有,並意圖兌領中獎之獎金,此行為已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營業人將因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而遭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另依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誠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買受人,以免受罰。同時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既可增加國家稅收,又有中大獎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