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請速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9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已經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至各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稅,手續費由稽徵機關支付,亦可利用信用卡繳稅、電話語音繳稅、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或到全省便利超商繳納。利用信用卡繳稅需酌收手續費,各家銀行收費標準不一,請納稅人自行向發卡機構洽詢手續費之收費標準。如使用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需負擔10元手續費,到便利超商繳稅納稅人必需自行負擔6元手續費。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如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則需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稅款繳納期限最後一天如遇例假日依規定可順延,但逾期繳納滯納期間如遇例假日並無順延之規定,例如本期牌照稅繳納期限為10月31日,在11月1日、2日繳納尚不需加徵滯納金, 11月3日、4日雖然是假日亦無順延之規定, 因此在11月5日、6日繳納則需加徵2%滯納金,11月7日、8日繳納則需加徵3%滯納金,依此類推,最高可加徵至15%,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納稅義務人為免於受罰,請速於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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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資訊科 陳美英 電話:8952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