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從事早餐店、點心店等,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利用自宅經營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營業人,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而未逾20萬元者,於辦理設立登記時得申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之稅率,按查定銷售額課徵1%營業稅。
該局指出,於稅籍清查時,發現轄區內利用自宅經營早餐店、麵攤等小吃之營業人,常有未辦營業設立登記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將依規定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