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提繳6%勞工退休金自綜所總額中扣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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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勞退新制實施以後,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每月工資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另有關執行業務者部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18日勞動4字第0940046156號函,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如有受僱而獲領工資,或未受僱但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薪資」之情形,得依其每月工資或薪資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惟執行業務者本身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其執行業務所得並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
該局提醒,依上述規定自願提繳6%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中,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再行重複減除上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惟執行業務所得者之所得並非屬薪資所得,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