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登記項目外之其他業務,應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指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經營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者,除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行為罰外,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至於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利事業,如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該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亦涉及前揭處罰之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不論營業人係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如有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均應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蕭淑靜,電話:04-23051111轉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