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受僱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如未實際支付,不可據以申報退休金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申報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員工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退休金費用1千多萬元,可是並未實際發放給員工,而係另與保險公司簽訂年金合約,約定由該公司每年支付一定數額保險費,待員工退休時再向保險公司領取退休金,惟因該公司本年度未實際支付退休金,致遭剔除補徵稅額2百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該準則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所以勞雇雙方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如未實際發放勞工,不可以據以申報退休金費用。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與員工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應依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始可申報為退休金費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許玉雪,電話:04–23051111轉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