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海外公益基金會財產,符合相關規定始可免納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對海外具公益性質之公益基金會捐贈,如該等基金會未在國內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捐贈金額會被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內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人捐助未在國內辦妥法人登記之海外公益基金會財產,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因此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如超過免稅額(94年以前100萬元,95年以後111萬元)記得要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佳霙,電話:04-23051111轉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