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公司詢問: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要檢附那些憑證,才符合規定?
該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2款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加班費600餘萬元,較上年度大幅增加,顯不合常理,經查核職工薪資銀行轉帳證明清單及加班紀錄,約有240萬元無支付事實,亦即虛報加班費低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60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資適法。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高碧珠,電話:04-23051111轉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