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因此本局特別提醒準備開店之營業人,不要存有「先做做看,如果生意好,做得起來,再去辦理營業登記」或「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不一定查得到,等查到後再去補辦登記」之心態,以免被查獲後除補徵漏稅額外,還被裁處按漏稅額依倍數計算之罰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