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合法登記民宿無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同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所以,民宿經營者應依法提出申請,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稅捐處指出: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內容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是以,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依現行稅法辦理稅捐之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