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大樓頂樓及外牆,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該大樓(廈)之頂樓出租與電信業者充作基地台,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提供他人作廣告看板、設置基地台使用,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如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依規定,申請依照一般稅額計算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92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祝國英 聯絡電話:3302058轉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