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對國內營利事業提供銷售勞務應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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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某營業人來電表示,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內提供技術服務,應否於給付時辦理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內銷售勞務,依法應由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釋,該外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單獨設置帳簿,分別記載總機構、分支機構之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後,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累進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於給付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費用時免辦理扣繳。【#91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8123746轉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