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營業人來電詢問: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經該局表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88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何成孝 聯絡電話:3302058轉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