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得檢具相關證明申報扣除租金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2.租屋供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檢具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租屋供自住使用,除須辦妥戶籍登記外,平時即應保留承租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作為次年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以為維自身權益。但應特別注意,一旦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房屋租金列舉扣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丁文娟,電話:04-23051111轉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