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房屋稅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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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2、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謂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是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每棟房屋分別設籍課稅,住家用房屋現值如果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繳納房屋稅。本縣房屋稅係由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構造、用途別、房屋總層數〈樓層高單價愈高〉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再分別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計課。住家用房屋按現值1.2%稅率、營業用房屋按現值3%稅率、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等非營業非住家用房屋按現值2%稅率計課。如房屋同時供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是以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使用稅率計課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低於全部面積 1/6。
您如尚有房屋稅方面的疑難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當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