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房地騰空出售,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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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為1.出售時,土地之地上建築物是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以簽訂契約之買賣契約日為準)2.出售前一年不得出租或營業。3.一個人一生僅適用一次。4.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不超過7公畝。(超過的部分仍依一般稅率課徵)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該土地上,與前揭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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