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請記得在約定扣款帳戶預留足供扣繳之存款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96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徵期即將於10月31日結束,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儘速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因地址異動未接獲繳款書或遺失者,請持行車執照或上期繳納收據儘速向監理機關或車籍所在地稅捐處申請補發繳款書,並於10月31日前向各代收稅款處、便利商店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納,及利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納稅人如已於本(96)年7月底向該處辦妥委託轉帳代繳使用牌照稅手續,並已收到轉帳繳納通知書者,請注意務必依該通知記載,在扣款日(10月31日)於約定扣款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俾由轉帳金融機構直接扣款繳納,以免造成無法扣款而遭加徵滯納金。

撰稿人:消費稅科 王美華 電話:89528629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