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之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應免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受贈取得之農業用地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受贈人依都市計劃法規定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經依法審議通過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免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說明: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近期發函說明:受贈取得之農業用地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受贈人依都市計劃法規定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經依法審議通過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依前揭稅法規定,應免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羅正華,電話:04-23051111轉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