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國外勞務費如係供免稅營業項目用,應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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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國外勞務情事,應注意是否須依稅法規定,就給付之報酬,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是以,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就給付之報酬,依規定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但該營業人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依一般稅額計算者,且購進之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此例外之規定,係為簡化先繳納後再予扣抵之手續。
該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2億餘元之國外勞務費,經查係給付外國公司仲介該公司購買股票之報酬,又甲公司雖為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惟其營業項目僅為買賣股票及股利收入,免課徵營業稅,故其給付國外勞務費,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該公司未依規定報繳,該局乃予補稅並處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國外勞務費,且依規定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切勿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受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黃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