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無償取自營利事業之財產應申報為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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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無償獲自營利事業之財產,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曾查獲某公司股東購置個人土地之資金,來自公司帳戶,該公司無法說明原因,乃認定股東無償獲得土地,核定購置土地資金為其他所得,歸課該股東綜合所得稅,且以違章漏稅移罰。
該局說明,因公司非贈與稅課徵對象,本案並未課徵該公司贈與稅,惟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所得稅免稅之範圍,故核定購置土地資金為該股東個人其他所得,歸課其綜合所得稅。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罰,該局特別籲請有類似情形者儘速補報補繳,以免遭補稅移罰之處分。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