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支票分期繳納欠繳稅款者,其滯納利息須計算至支票兌現日止。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表示,最近有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被移送執行,經行政執行處准其以支票分期繳納,惟未加計收票日至支票兌現日期間之利息,國稅局乃通知行政執行處,應就上開滯納利息續予執行。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將各期支票交付行政執行處當日即應視同繳清欠稅,國稅局不應再繼續加計收票日至支票兌現日期間之利息,經國稅局予以否准。
該局特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明定滯納利息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對於欠繳稅捐,選擇一次繳納或申請分期繳清方式,其滯納利息負擔自是不同,如以支票分期繳納欠稅,滯納利息須計算至繳納日(即各期支票兌現日)止,而非計算至收票日止,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因延後繳納而發生增加利息負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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