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否則將遭法院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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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訴訟原不徵收裁判費,僅收訴訟必要費用,自今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改採徵收訴訟費用制,以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避免濫訴的發生,故起訴、上訴、再審之訴、抗告及部分聲請均徵收裁判費。
該局說明,轄內某家投資公司9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結算申報自行依法調整後課稅所得額虧損87萬餘元,嗣該局查核以該公司91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未分配盈餘543萬餘元,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54萬餘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其仍不服,提起上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法院裁定略以,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逾期迄未補正,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國稅局強調,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則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將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又訴訟費用是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是納稅義務人應儘量避免濫訴,減少不必要之租稅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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