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本身為中醫診所負責人,該診所無車輛設備,乃利用本身及員工自有汽、機車至銀行、郵局及健保局等地洽公,計有加油費3萬餘元及汽車修繕費7萬餘元,應如何申報執行業務費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2項及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33108號函規定,負責人之汽、機車,如係診所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另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該診所業務之用,由診所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可憑合約及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診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