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舉醫藥及生育扣除額,須檢附醫療院、所開具確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收據,始可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扶養親屬因慢性疾病,自行雇人照顧,取得照顧勞動合作社開立之照顧服務費收據,可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釋,該勞動合作社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且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並無特約關係,陳先生雖實際支付居家照顧服務費用,因不符合規定,故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