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申報營業稅如登錄錯誤情節輕微可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詢問: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疏忽登錄錯誤而發生短漏報進銷項稅額時,是否有減輕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因疏忽登錄錯誤而發生短漏報進銷項稅額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經查明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情事,而屬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比率超過5﹪,但在7﹪以下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當比率超過7﹪以上者,就不再享有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舉例來說,如某公司使用媒體申報營業稅,本期全部進項稅額為250,000元,因疏忽重複登錄1筆進項金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250,000元之比率為4﹪,則可適用前揭法令免罰之規定。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不僅可以縮短作業流程,節省用紙成本及人力,且可避免因一時疏忽登錄錯誤而受處罰。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2298097 彙總編號:961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