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被限制出境,應如何處理,方得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某公司負責人王君陳情,因景氣低迷經營虧損,無力繳納欠繳稅款,致其遭限制出境,現因急需出國參展開拓外銷市場,以增加營收及利潤,俾能永續經營及繳納欠稅,且該公司確有清償欠稅誠意,除先行於行政執行處繳納部分欠繳稅款外,並分12期開立支票繳納其餘欠稅款,請求即時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表示,因王君所經營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始被限制出境,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必須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繳稅捐,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該公司雖已開立票據分期繳納,惟尚難確定所開立之遠期支票到期時均能獲得兌現,無法視為已繳清欠稅,亦不能立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為進一步協助民眾解決問題,乃向王君說明,若一時無法湊足現金繳清全部欠稅款,只要能提供與欠繳稅款金額相當之擔保,亦可解除出境限制;王君為能即時解除出境限制,即依法提供其名下產權清楚易於變現之不動產作為擔保,該局亦以最快的速度解除其出境限制,使王君得以順利出國,不致耽誤商機。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捐無法一走了之,達一定金額者是會被限制出境,依法應納稅捐仍應儘快繳納,如真有困難必須尋求解決,以免遭限制出境,而影響本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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