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地價稅按新地價課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6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本年度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故今年課稅地價係採96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新地價計徵,其各種用地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用地:
第1級:課稅地價1,245,000元以下×10?=應納稅額。
第2級:課稅地價1,245,001~7,470,000元×15?-累進差額6,225元=應納稅額。
第3級:課稅地價7,470,001~13,695,000元×25?-累進差額80,925元=應納稅額。
第4級:課稅地價13,695,001~19,920,000元×35?-累進差額217,875元=應納稅額。
第5級:課稅地價19,920,001~26,145,000元×45?-累進差額417,075元=應納稅額。
第6級:課稅地價26,145,001元以上×55?-累進差額678,525元=應納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2?=應納稅額。
工業用地:課稅地價×10?=應納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6?=應納稅額。
公有土地:課稅地價×稅率10?=應納稅額。

今年地價稅係按96年重新規定之新地價及累進起點地價課徵,以土地所有權人96年8月31日在本縣登記持有之各種課稅土地分別依上列公式計算稅額後,加總合併成一張稅單徵收,且稅額將因重新規定地價及累進起點地價與95年不同而有所增減。納稅義務人可依上列公式試算今年應納稅額,或者在開徵期間向稅捐處申請核發課稅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