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以未成年子女為房屋起造人契稅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張○○以未成年子女張××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建照執照興建房屋,並取得使用執照,因張××為未成年人,經地方稅務局列為契稅查核對象,發文進行調查,張○○表示房屋由其出資興建,以其子張××名義為房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因張××房屋取得為受贈取得,應由起造人申報契稅,張××未依規定申報契稅,經地方稅務局查得,除補繳稅款外,並加處1-3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表示: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建照執照興建房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向本(分)局或公所申報契稅。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30日內申報契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款外,並加處1-3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轉分機214,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changtax.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