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在過戶時亦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小明於今年5月收到房屋稅單,小明覺得困惑,年初父親已將房屋過戶給他,為什麼房屋稅單上還是父親的名字呢? 於是,小明向曾在地政事務所服務的朋友陳大華請教,大華問小明:「房屋過戶時,你有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嗎?」,小明不解的問:「已經是30多年的老房子,而且以前也沒到地政事務所辦登記,這樣也要申報繳納契稅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因此,在上例中,即使是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在過戶時,小明與父親兩人亦應到當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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