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非屬彌補虧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亦即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僅係營利事業可認列投資損失之時點,仍需以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係用於彌補其虧損時,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公司減資可分實質上減資及形式上減資,前者係將多餘資金返還股東,後者係指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其虧損,不返還實際之資金予股東。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其所需資金有限,為免資金閒置浪費,乃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予股東,此時就股東而言,僅係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須被投資公司營運發生虧損,採減資彌補虧損者,始為稅法上規範公司可認列其投資損失之時點。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尚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並不符合稅法規範認列投資損失之條件,不得列為投資損失,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合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