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同一合約書如果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或由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那麼這份合約書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訂立承攬合約(工程合約、勞務承攬合約…)應由立約人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則無論買賣金額多少,每件合約僅需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合約書中同時約定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之金額,即所謂「概括承攬」,那麼這份合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同一承攬合約,由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共同承攬契據,如該契據已載明各承包商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所執之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計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