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國稅局及執行處皆可限制欠稅人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質疑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金額尚未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一般案件:個人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1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在7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50萬元以上),亦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頗感疑惑,致無法出國洽商或觀光,損失不貲,經該署查明始知悉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案件。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函請限制出境情形,並不受前開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限制金額標準之限制,因此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稅不論金額大小,如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之案件,應儘速至行政執行處查詢並完納稅款,以避免遭其限制出境,損害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