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接獲民眾詢問,銀行業貸款予動產抵押人所收取之動產設定抵押手續費收入,究應適用2﹪或5﹪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5﹪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而銀行業以動產設定抵押方式放款予動產抵押人並收取相關設定抵押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前揭稅法規定,應適用2﹪營業稅稅率。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般銀行業者放款收取之利息收入係其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至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適用5﹪營業稅稅率,項目如下:(1)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2)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3)買賣金銀、金幣、銀幣收入。(4)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5)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6)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7)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8)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9)銷售出版品收入。(10)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銀行業者應自行檢視並區分專屬本業及非專屬本業之收入,應分別適用相關之營業稅稅率報繳營業稅。【#95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