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小姐來電洽詢:其係經營煙、酒零售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因進貨取得之發票或載有稅額憑證,可否扣減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948】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海騰 聯絡電話:5337257轉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