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等國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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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得基於相等待遇或互免類似稅捐原則申請退稅。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促進與互惠國之雙邊貿易,經我國相關駐外機構積極洽商澳大利亞、奧地利、法國、芬蘭、愛爾蘭、以色列、荷蘭及英國等8國財政機關,確認我國廠商赴該等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已提供加值型營業稅零稅率待遇或得申請退還之機制。是自99年7月1日起,前揭國家廠商來我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如符合前揭稅法規定,得填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及相關附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我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36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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