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出售預售屋仍應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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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應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與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地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房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仍屬財產交易所得,為所得稅課稅範疇。
該局鼓山稽徵所最近即查獲數起個人於96至97年度出售美術館附近預售屋,漏報鉅額財產交易所得被補稅處罰之案件。
該局呼籲,個人有出售預售屋時,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申報,若99年度以前出售預售屋實際有獲利所得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372】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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