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第9款適用零稅率之「貨物」,係指「保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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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100年4月1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增定第7條第8款及第9款,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以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納入適用零稅率之範圍,惟自該法修正施行以來,國稅局經常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得適用該規定零稅率之「貨物」範圍為何?

該局說明,上開規定之「貨物」範圍,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已明定,係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營業人銷售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其各應具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二、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第9款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惟銷售貨物非屬保稅貨物範圍而誤以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情事者,請營業人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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