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屬於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者,可申請重購退稅。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其適用要件為1.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3.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重購部分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惟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5.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6.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先購後售案件,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又先購後售案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無退稅之適用,另土地所有權人應特別注意,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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