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退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以印花稅來說,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應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有溢貼時,均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惟如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並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如合約書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據此申請退稅。

民眾對印花稅稽徵事宜如有疑問,可以直接向本處或各分處洽詢。高雄縣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